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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契約書時看到有一條
“買方…並依貸款機構規定另覓符合規定之連帶保證人”
現在這年代還有保證人???
銀行法第 12-1 條不是修正了嗎?
還是說這也不一定必須 要看銀行審核條件才知道?
那找不到保人不就不能貸了?
另外還有“銀行核准貸款時,買方同意由買方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以抵付應繳款項”
是不是銀行通常會打電話問買方 驗屋沒問題才撥款?
要怎麼改才好?
會不會建商又推拖說成屋現況交屋沒問題什麼的?
本來不擔心的
看到契約書一堆保護賣方的條款反而害怕了…
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home-sale/M.1490517199.A.3EE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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